日期:2012-09-14 09:54
举证上有难度。
其次是在道路、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存在易引起事故、损害社会公益的光污染。如广告牌、射灯等产生的混光、眩光,当前主要通过城管局等部门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和协调,后续还是要通过立法确定光污染为治理对象,使这样的管理与协调常态化。
最后是针对过度照明、人为白昼类光污染,这类污染与人们的直接利益无关,短时间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说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监管都是空白。这类光污染会造成能源浪费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治与否关乎全人类的大环境,在后续立法上也绝不能忽视。
目前针对光污染未来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