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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初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5  来源: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530023)  浏览次数:2527
核心提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从建设和谐人居环境出发,必须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围绕如何用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方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摘 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从建设和谐人居环境出发,必须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围绕如何用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方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照明 行业管理

一、城市照明建管养现状及分析

随着2002年我市体制改革的推行,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模式由“建设、管理、养护”多位一体的模式向“建管分开”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历经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工程由各委、局和城区、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实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一年后移交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养护。这就造成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

(一)建设环节

1、项目业主的多元化制约照明工程建设的协调发展。照明工程项目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业主掌握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2、在实际运行中,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出现了系列问题。一是业主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较多,设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没有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各设计单位只按照自己的设计思路进行设计,随意性大,一些设计不科学造成光污染和资金浪费,也不利于维护管理。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照明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得不到应有重视而没有实质性落实;二是照明工程材料采购,专业管理部门无法参与把关材料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无法从源头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进行准确把关。譬如为确保采购灯具的利用效率、防护等级、配光曲线等符合国家规定,通过从信誉良好的几个品牌中选择,现在的产品由于采购的评标办法等各方面原因,中标供应的产品品种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而专业管理机构根本无从验证质量问题;三是项目业主本着完成任务的思想,工程建设欠缺对后期管理的同步考虑;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力和信誉把关方面还不尽人意,部分基础土建和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存在挂靠或转包现象,本身不具有《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资质和实力,施工质

量差,达不到《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标准;施工单位信誉度低,竣工验收遗留的问题迟迟未能按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促成整改,目前为止尚有部分道路未能按照设计和采购要求完成路灯监控终端的安装。

(二)管养环节

根据我市关于照明工程移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移交由专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但质量保证仍按国家规定由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实行一年质保。一是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而导致相互推诿、出现漏洞等,而专业管理部门又缺乏必要的协调资源介入实施监管。二是对于一些照明工程,由于政府规定强制性移交,出现的质量或盗损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就接收管理,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整改和修复,造成重复投资。三是一些照明工程质量不容乐观,甚至一年质保期刚满不久,即出现灯具老化、光衰严重等问题,影响了整体工程质量问题,也大幅增加了专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压力。

综上所述,在路灯和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设计单位对行业施工、管理规范缺乏足够的了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也因不熟悉行业管理规范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材料采购质量,一些施工单位不具有城市照明工程施工专业资质,而专业管理部门很难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介入和监管。针对一系列的问题,专业管理部门尽管做出了不懈努力,如对设计的源头把关、对质量的签字放行,但在现行体制下,还是显得举步维艰。由此可见,“建管分开”的演变实质是“建管与养分开”,当前形势下,城市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只是在负责“养”,而“管”根本无从谈起,城市照明管理秩序由此而变得有些混乱,发展步伐陷于停滞。

二、问题对策思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发展观是人们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影响。城市照明行业改革应有利于城市照明行业的管理和稳步协调发展,因此,为解决“建管分开”形势下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新矛盾,建议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理由如下:

(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城市照明建管养一体的体制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二)按照城市照明“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是城市照明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

城市照明行业和电力行业一样,其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整个施工过程与其它行业不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有很强的综合性,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非专业部门管理效果不佳,加上没有管理经验的积累,会造成建设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系统化和网络化要求高,工程的隐蔽性、安全性和特殊的管理方法决定其施工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承担。尤其是地下电力线路联网并路要按照整个城市总体布局设计施工;城市照明的智能监控以及照明电力线路的施工技术要求是非专业队伍所不能承担的,否则,可能会造成工程衔接不上,出现技术差错,甚至发生事故,给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后果。

(三)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集中高效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针对城市照明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建设部第4号令和建城[2004]第204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及改建均应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尤其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城市照明工程必须由照明专业单位施工管理,非照明专业单位不得参与施工。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建设职能。

三、具体做法探讨

为较好改善和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和完善照明工程从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以及移交的全过程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对于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具体做法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设环节: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管理试行“代建制”.由业主(项目出资人)委托城市照明专业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代建人对照明单项工程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试运行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直接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部门接收养护。从而理顺投资、建设、管理、养护关系,避免各环节衔接中的扯皮现象,形成权责明确、运作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管理环节: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细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城市照明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在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上,出台地方性行业规范,实行规范化长效管理。

(三)养护环节: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作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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