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技术交流 » 行业期刊 » 2013第2期 » 正文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2  浏览次数:1780
核心提示: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以及从事与城市照明事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以及从事与城市照明事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领导下,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本会依照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章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照明事业的发展,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为城市照明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和探讨有关城市照明工作的方针、政策,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特点、规律,推进城市照明工作的发展。
 
  (二)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委托,组织完成有关城市照明方面规范、标准的编写、修编等任务。
 
  (三) 开展城市照明行业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及委员单位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四) 组织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开展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提高行业职工的业务素质。
 
  (五) 组织开展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奖评审报送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行业的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 组织开展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城市照明行业的管理水平。
 
  (七) 组织开展委员单位与生产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开展政府政策、行业动态和市场需求的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委员单位的组成及其权利义务:
 
  (一)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承认并遵守本规定,均可自愿申请,经委员大会通过批准入会。
 
  (二) 城市照明行业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诚信经营、承认并遵守本规定、积极为协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方便,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秘书处审核、委员大会通过批准入会。
 
  (三) 委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四) 委员单位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3、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4、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5、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五) 委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定,履行委员职责,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或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主动提供本单位与城市照明工作相关的科技动态、管理经验、课题研究、论文、稿件等。
 
  4、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也不提供相关说明,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   是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 制定、修改工作规定,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
 
  (三) 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
 
  (四) 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 通过新委员单位委员的吸收、委员单位的退会、除名及奖惩;
 
  (六) 审议委员单位更换委员的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责
 
  (一)常委会是全委会的常设机构,机构一般设置在主任委员单位,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二)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全委会决议、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2、拟订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报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任期届满时提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报全委会审议通过;
 
  4、审议接纳新委员单位的吸收、委员单位的退会、除名及奖惩;
 
  5、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6、组织召开全委会;
 
  7、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委员单位的变更
 
  1、委员单位更换委员应及时向常委会秘书处报备。
 
  2、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期内需变更时,由其所在委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常委会报备,由常委会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
 
  第八条  秘书处及其工作职责
 
  (一) 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单位。并设置若干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专业委员会办会宗旨和主要任务,秘书处应设置职能部门,各自组织开展日常的管理工作,如刊物编辑、技术、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工作部。
 
  (三)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日常重大问题向主任、副主任委员报告。
 
  2、收集委员单位的信息、资料,建网站、编刊物、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工作;
 
  3、组织、协调、筹备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4、组织、指导通讯联络员的工作;
 
  5、办理新委员单位入会事宜及委员单位退会手续;
 
  6、收缴管理会费和资助经费;
 
  7、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
 
  第九条  通讯联络员及其职责
 
  (一) 通讯联络员由委员单位指派并向秘书处报备,为保证通讯联络工作的连续性,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相对稳定的通讯联络员,确需更换时,应及时函告秘书处。
 
  (二) 通讯联络员的职责:
 
  1、负责日常本单位与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联系工作;
 
  2、收集、反馈本单位的建议和意见;
 
  3、办理所在单位承担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或应履行的义务;
 
  4、提供刊物稿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 根据《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专业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每年应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二)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三) 收取的会费,仅限用于委员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工作,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
 
  (四) 会费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年末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上报非营利社团会计决算报表,并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应由常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交全委会讨论,经出席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报经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后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委会。
 
  2013年4月11日
 
关键词: 本刊特稿
 
技术交流搜索 | | 打印 | 关闭
更多


 免责声明:
1 、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 、凡来源注明“中国道路照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道路照明网,转载使用本作品请注明来源。否则本网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 0519-85529633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交流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给我留言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情报总站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道路照明网
中国道路照明网常州采编中心 电话:0519-85529633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号218室 电话:0519-88162193
备案序号:京ICP备11025568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