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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与道路绿化树木关系的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4  来源: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213022)  作者:刘锁龙 秦舟  浏览次数:1547
核心提示: 城市道路照明与城市道路绿化之间的“叶遮灯”现象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普遍问题。本文通过对城市道路、道路照明、道路绿化相关标准的对比解析,找出了“叶遮光”现象的根源所在,并且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叶遮光”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摘要:城市道路照明与城市道路绿化之间的“叶遮灯”现象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普遍问题。本文通过对城市道路、道路照明、道路绿化相关标准的对比解析,找出了“叶遮光”现象的根源所在,并且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叶遮光”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关键词:道路照明   叶遮灯   管理措施

城市道路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功能和部分服务功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照明是城市道路必不可少的设施,为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在夜间出行创造了良好的视觉环境,保障了城市道路夜间的交通安全。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非功能性设施,它为改善道路环境质量和美化街景起着重要作用,但应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

当前,部分城市道路的行道树很茂盛,白天挡住了路名牌和交通标志,晚上则遮住了路灯光线,浪费了能源。据《人民日报》报道,四川眉山老城区通过让路灯“降下身段”,改为高度低于行道树的低矮路灯,解决“叶遮灯”,让光亮回到了市民脚下。因此,我们就城市道路照明和道路绿化树木的关系,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一、城市道路、照明与绿化树木

根据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城市道路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和特殊形式的断面。《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明确,常规照明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单幅路和两幅路一般在路侧带内侧单侧或双侧(交错或对称)布置路灯(见图1);三幅路和四幅路一般在两侧分隔带内布置路灯(见图2)。路灯杆高8-12m,灯杆挑臂长度不超过杆高1/4,灯具仰角不超过1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绿化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进行设计。两侧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路侧带内的行道树绿带种植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乔木树身高大,通常6米至数十米,具有明显的高大主干,其特点是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

       
   
 

 路侧带内侧                            两侧分隔带

二、城市道路“叶遮光”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城市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城市道路和生态园林建设,城市道路公里数和绿化覆盖率均显著增长。城市道路新建时,种植乔木树矮叶疏,对路灯出光没有太大影响。几年后,乔木枝繁叶茂遮挡光线,照明水平显著下降,其主要原因有:

(一)设计规范的区位交叉是“叶遮光”现象的诱因。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量力而行,并应与沿线城市风貌协调一致;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绿化和景观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关系。而道路照明对于单幅路和两幅路,路灯杆及其管线布置在路侧带内侧离路缘石0.5m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为0.75m”,行道树考虑兼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绿荫效果,通常设计在路侧带内侧的绿化带内。而道路照明对于三幅路和四幅路,路灯安装在两侧分隔带内,而两侧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一般也以种植乔木为主。成年后的乔木树高数米至数十米,冠径6-8m。此时,无论路灯是布置在路侧带内侧还是两侧分隔带,行道树与路灯基本位于一直线,同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规定“路灯灯杆与乔木中心距离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灯间是树,树间是灯”,路灯被树叶“裹”住已不可避免。

(二)建设缺乏远见,运维不到位导致“叶遮光”现象愈加严重。一是各专业设计沟通协调不到位。城市道路建设时,道路、路灯和绿化往往由各专业公司设计,往往只顾当下,不顾长远,只顾自身,不管他人,致使道路施工时,道路设施之间管位重叠、相互打架。二是绿化树种修剪不及时。城市道路行道树冠大荫浓,长势快,部分道路两侧分隔带内的乔木树冠在机动车道上方形成绿化“隧道”,不利于汽车尾气及时向上扩散,更不利于夜间的功能性照明。三是城市照明维护部门无修剪树枝的职责,再说影响照明的树冠面广量大,每年都需与园林部门修剪,又因缺乏维护资金等原因,,造成照明质量下降。

 ()部门分割、条块管理致使“叶遮光”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各地城市道路、道路绿化和道路照明的主管部门往往分属不同的权属单位,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单纯依靠维护部门之间的沟通导致了“叶遮光”的处理模式越来越依靠市民的“投诉”。管理职能变成了维稳职能,不投诉不处理,不反应慢处理,本该前期介入、及时监督的城市管理成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导致了本不该出现的“叶遮光”越来越多的成为城市顽疾。

三、多措并举解决城市道路“叶遮光”

处理好道路绿化与道路照明的关系,实现道路白天晚上景观的整体美化和亮化,已迫在眉睫。

(一)调整绿化规范,编制地方规划。一是路侧带内树与灯“错位”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为0.75m距离要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叶遮灯”,建议统筹安排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将最小距离调整至2m即行道树种植于路侧带外侧的绿化带内,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二是扩大最小水平距离。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路灯灯杆与乔木中心距离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调整为“最小水平距离为4m”,即使乔木树冠宽大,也能避免树叶不遮挡路灯,保障夜间交通安全。三是严格按照地方《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进行设计施工。规划是龙头,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绿化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时,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序衔接,明确道路照明和道路绿化的技术方案,指导各建设单位绿化和照明的施工图设计。

(二)优化并统筹各专业设计。一是绿化树种的选择。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单位应考虑和选择形式简洁,树形整齐,分支点高而冠小的行道树,如银杏、马褂木、七叶树、乐昌含笑、三角枫、五角枫等,不选用法桐、白杨等。二是照明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尝试开发伸缩型灯杆和挑臂式路灯,一次性投资建设,方便后期维护和改造。三是建设单位统筹道路、各附属设施、园林绿化等设计单位,明确牵头单位汇总并审核道路、绿化树木和照明等设施,绘制综合布置图,纠正各专业设计误差,精确各设施定位。如行道树定植株距为4-8米,路灯则布置在两行道树中间,使树叶对路灯出光的遮挡减到最小。

(三)运用合理方法解决现有设施“叶遮光”问题。

1.及时修剪树枝。《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明确“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改造路灯。当遇到不宜或很难修剪树枝时,可采取以下改造路灯的方法。一是增大灯具仰角,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但路面亮度并不会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弯道上,如果灯具仰角过大,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光污染也会增加。二是对于冠大树高的行道树,降低路灯高度,但应适当补充路灯,避免灯光的斑马效应。同时应考虑道路净空要求,灯具不能降太低。三是冠大树不高的行道树,可以延长路灯挑臂。延长挑臂会降低装灯一侧路缘石和人行道的亮度(照度),也会影响美观,造成挑臂和灯杆之间的比例不协调。同时必须校验挑臂的机械强度,避免长挑臂造成灯具和光源振动,影响路灯使用寿命。

(四)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分管责任领导,确定牵头部门为综合管理协调机构,组织规划、城建、园林、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照明、绿化权属、管理单位,建立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开展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

 

 
关键词: 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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