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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0  来源: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100078)  作者:温大吉  浏览次数:2504
核心提示:自2010年7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住建部建设司组织各省厅级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了宣贯,介绍了新规的立法背景,讲解了主要内容和条款。城市照明行业作为主体实施单位,新规既是机遇,也带来挑战,同样需要积极应对,通过学习谈一些学习体会供大家共同探讨。
   摘要:自2010年7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住建部建设司组织各省厅级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了宣贯,介绍了新规的立法背景,讲解了主要内容和条款。城市照明行业作为主体实施单位,新规既是机遇,也带来挑战,同样需要积极应对,通过学习谈一些学习体会供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 城市照明 管理规定

    一、新规的特点从1992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颁布开始,到2001年的重新发布的修订版(建设部令第104号),再到此次新规,该类规定恰好每9年修订一次,足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慎态度和新规对于整个城市照明行业的重要意义。对比原执行规定,此次新规有如下特点:

    突出能源节约。在新规的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说明)即表示要“促进能源节约”,并且首次以整章的形式(第三章共7条),分别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专项规划、控制措施、考核标准、教育培训等多角度对节能减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概念。全文更是13次提到“节能”,而2001年的版本仅3次提到。

    更新适用范围。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新规,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并且分别提出要求,即功能照明要优先发展、景观照明要严格控制。

    强调法律责任。将原章节中的“奖励与处罚”更名为“法律责任”,要求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损害照明设施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了重新规定,首次将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行为列入行政处罚项目。同时,新规的宣贯会会议纪要强调,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把《规定》

    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部门的责任。

    明晰权责主体。新规16次提到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强调“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凸显了政府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新规10次提到“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原规定没有),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提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实现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完善专项规划。新规要求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提出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二、城市照明发展机遇城市照明管理有法可依。新规可以说是城市照明管理各项行为的准则,作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法理依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工作原则,使城市照明的主体实施单位的各项工作有了明确的前进方向。同时,新规还与时俱进的更新列举了可能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强化了保护照明设施法律责任,对于处理树线等矛盾提供了支撑。

    从市场总量和结构上看大有可为。新规对节能减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要保证建设经费,首次提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第十二条),对非政府投资建设设备的移交工作列出了条件。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对城市照明的需求必然越来越大,新能源和环保低碳产业的发展壮大,带来了设备的更新换代,成为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市场的稳定器,也必将使我们作为城市照明主体实施单位,行驶于可持续发展的高速公路上。  在优质服务方面占得先机。新规11次对城市照明维护单位提出要求,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尽管新规具有前瞻性,但如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在主要负责同志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分析外部环境,认真审视内部条件,树立“大服务”理念,把优质服务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坚持“让政府放心,让市民满意”的服务目标,以创建“国内一流”的城市照明监控指挥平台为载体,优化了服务流程,拓展了举措内容,打造了优质品牌,这样很多新规提出的要求都是已经做到或正在做的事情,不仅可以很快适应新规,也为用好用活新规奠定了基础。

    在业务拓展方面有序推进。新规中关于景观照明的内容体现较多,既反映了当前社会的实际,也为我们探索拓展市场指明了方向。虽然新规要求将景观照明严格限制,但仍将“美化环境”作为城市照明的重要原则。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处理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在合理范围内发展景观照明,将使传统的路灯单位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对能源管理的挑战政府主导下的变化。新规提出,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可以预计,由政府监管、主导下的市场,将给我们城市照明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多限制性的不确定因素。

    节能应用水平的局限。新规将节约能源放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明确支持科技研究,要求推广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低碳方向发展,开展能耗控制考核等等。由于缺少照明节能规划,很多路灯企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节能技术措施,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还需要完善,这与新规要求的提高照明科学化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合同能源管理”,这是新出现的概念,但其实已经在个别城市悄然实施。本质上它是关于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实现设施运行管理阶段对节能工作的具体落实。其实,早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中提出: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规范选择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使路灯企业的效益仅来源于依靠节能而产生的节余电费,将带来很大的挑战。

    四、转变观念应对策略根据前面的分析,总体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掌握好新规,化挑战为机遇,将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危机减为最小、灭于萌芽,在服务城市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科学发展。

    转变思维定势,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营销观念。

    从前我们没有营销观念,但事实上,我们经营的是企业,销售(给政府)的是服务,鉴于城市照明市场化的不确定性,我们也很有可能进入竞争领域,这就需要我们自身改变长期以来基于垄断地位形成的思维定势、行为习惯,以效益为中心,创新业务模式,主动争取利润,满足功能照明的优先建设要求,有序进入景观照明的建设维护市场,实现传统市场(功能照明)与新兴市场(景观照明)的齐头并进和有效整合。

    积极把握主动,参与并影响政策的制定。新规明确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建设计划、节能措施、考核制度等等,我们要立即行动起来,在认真研究现有规定、意见、标准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可能地积极参与和企业今后发展高关联度政策的制定,汇集智慧、畅通渠道、高效沟通,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政府有业绩、路灯管理单位有发展的双赢局面。

    适应新规要求,加强对设备的掌控。作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新规对我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对设备的掌控,是我们依“新规”治企的基础。要继续以资产动态化管理为目标,推进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照明设备资产管理清晰、准确、规范,并以此为突破,转变传统经营方式,即将企业的发展方式从生产型转到更加注重效益和价值的生产经营性轨道,通过业务流程再造、业绩考核完善,真正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科技投入,占领话语权的制高点。我们要充分估计、提前应对社会基于我们垄断属性而对我们的质疑和由此形成的阻力。为此,我们应该从科学角度,积极争夺具有信服力的话语权。从人、财、物三方面加强科技投入,把创新项目试点工程与人才培养、储备相结合,激发高学历青年员工的参与热情,既可以掌握各类参数,形成服务于生产的说服力强的科学依据,又可以从长远保障目前“建、管、养”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巩固在城市照明市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 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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