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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设施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8  来源:武汉市路灯管理局(430015)  作者:王云峰  浏览次数:2235
核心提示:城市照明设施的损毁已成为当前制约城市照明事业发展的难题,加强城市照明设施损毁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处理不仅是基层照明管理部门的呼声,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本文依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为城建施工和交通事故导致的城市照明设施损毁处理提供了一些方法和借鉴。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全市5000多个工地同时开工,但部分单位在拆迁和建设的过程中无视公德、野蛮施工,由此导致的路灯设施损毁已成为设施破坏的重要原因。仅2010年上半年,损失达160万元左右。

一、损毁原因的具体分析

据统计,城市照明设施损毁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两方面:城建施工损毁和交通事故损毁。

(一)城建施工损毁

目前,武汉地区的路灯损毁情况比较严重,2010年截至8月初,共发生路灯外力破坏达104起,其中因施工拆迁造成的就有30起。6月,徐东路团结新村因房屋拆迁,施工方随意将路灯设施及电源破坏,导致附近长城佳苑小区200余盏路灯熄灭。7月底,武昌铁机村改造过程中,路灯架空线被破坏,导致铁纺、纺机、徐东3个社区的路灯连带熄灭116盏。

武汉路灯管理局虽承担全市中心城区路灯维护工作,但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拆迁过程中相关路灯设施的迁改手续办理,仅靠各施工单位自觉。目前,在武汉市发展大道上施工的二环线工程,部分路段需拆迁路灯电杆,施工单位武汉地产集团事先办理了迁改手续。路灯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协商,在路段上架起临时照明,既不影响施工,也不影响照明,是将城建施工和道路照明结合得较好的典型。

(二)交通事故损毁

据悉,截至2010年9月,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00万辆。有限增长的道路交通无法满足飞速增长的机动车需要,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而在城市照明过程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毁是当前路灯设施损毁的又一重要原因。

2009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一辆重型大货车在长江二桥翻车,将旁边的路灯灯杆砸断,造成全城拥堵。2010年8月8日凌晨,南湖大桥发生车祸,撞上桥中隔离水泥墩后失控冲向桥面北侧车道再次与路灯杆撞击,导致灯杆、灯具损毁。其他造成路灯设施轻微损毁的交通事故更是难以计数,而且这类事故多发于夜间,肇事司机存有侥幸心理,肇事后多选择快速逃离事故现场,给维修和处理增加了难度。

此外,导致城市照明设施损毁的还有一些个人主观故意破坏的行为,但因所占比例较小,且多集中于景观照明,此处不再论述。

二、事故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难点

各城市的路灯管理部门一般是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市路灯维护工作,其运作经费基本上来源于路灯附加费等若干有限的来源,不可能有额外的经费来应付这种突发的照明设施损毁。因此照明设施损毁的追责是保障城市照明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举措。但很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同志普遍觉得照明设施损毁的追责令人头痛,这里面主要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有部门协调的问题。因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其本身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对导致照明设施损毁的主体没有执法权,缺乏威慑力。而且在事故中也有时效性的问题,尤其是面对交通事故损毁时,当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得到消息赶到现场,肇事司机往往已经逃逸,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三、城建施工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建议

(一)事故的追责

平时要处理好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一般是各市的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在发生城建事故(如工程挖断)造成照明设施损毁时,可直接与市建委或建设局联系,请其协调城建项目业主、监理方和施工方,理清责任主体,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二)处理的方法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对路灯大修的工程总价预算,应包括人工、材料、主材、税金等费用,相关标准要符合照明管理规定,并提供有效价格来源依据,由城建及市政主管部门向责任主体提出赔偿申请。如责任主体对赔偿价格有异议,可能会向当地物价部门提起价格鉴定申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物价部门的调查。

在维修过程和日常敷设线路时,还应充分注重地基泥石垫层的情况,加大照明设施夯实力度和防损能力。

四、交通事故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建议

(一)事故的追责

交通事故造成照明设施损毁的情况更为复杂,且责任主体多为个人,目标较小,取证和追责较为困难。这就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平时要和交管部门处理好关系,特别是需和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大队及交警建立日常联系,在发生照明设施损毁事故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交管部门的通知,以方便逃逸追捕和事故责任认定。

(二)处理的方法

在涉及城市照明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应禁止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在拍照等取证完成后,需将车辆带至交管大队接受事故责任认定,并按照明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于逃逸的车辆,敦促交管部门及时予以追捕,追到责任人后相关处罚标准按照交管部门规定。如责任人对赔偿价格有异议,可能会向当地物价部门提起价格鉴定申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物价部门的调查。

五、总结

城市照明事业在高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完善,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将以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改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执法,进一步方便了照明设施损毁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我们相信,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照明设施损毁的责任追究和处理的水平一定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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