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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价上涨引发的合同能源管理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2  来源: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徐文雷  浏览次数:2335
核心提示:随着城市路灯电价上涨,直接导致政府在道路照明建设与维护上投资增加。由于政府财政紧缺,在道路建设与电费缴纳上将面临严重困难,在当前倡导节能的大背景下,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开始运用到道路照明建设中来。由于路灯产权不清晰、EMC单位开发有限、路灯规划未定型、灯型改造不确定等原因,泰州市主城区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复盖条件尚不成熟,应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行。


摘要:随着城市路灯电价上涨,直接导致政府在道路照明建设与维护上投资增加。由于政府财政紧缺,在道路建设与电费缴纳上将面临严重困难,在当前倡导节能的大背景下,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开始运用到道路照明建设中来。由于路灯产权不清晰、EMC单位开发有限、路灯规划未定型、灯型改造不确定等原因,泰州市主城区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复盖条件尚不成熟,应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行。
关键词:电价上涨  节能  合同能源管理


    一、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电附加)是各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字[1964]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建发城字[1978]584号、财预字[1978]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由电力部门随销售电价收取,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2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在电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了电价,并明确未开征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当前各地均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目前,按全国大部分城市路灯运行状况来说,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城市路灯运行、维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市也不例外。我市从1964年起由原县级泰州市开始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级泰州市成立以来也一直沿袭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至今,运用到路灯的费用为0、03元/度电。由于城市路灯一直都是政府建设,人民群众付费享用,因此历年来,路灯电费都是按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电价减0.03元/度缴纳的,也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二、 现行电价分析:

注:峰时电价是指上午8:00时-当晚21:00时段的电价
谷时电价是指当晚21:00-明天上午8:00时时段的电价
   本次电价格上涨后,我们在进行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可行性调研与现行电价分析(如表1)时,发现现行路灯是按一般商业电价缴纳的,且不分峰谷,电价不再减0、03元/度。
   如今,随着城市路灯电价上涨,直接导致政府在道路照明建设与维护上投资增加。由于政府财政紧缺,在道路建设与电费缴纳上将面临严重困难,在当前倡导节能的大背景下,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开始运用到道路照明建设中来。
    三、背景趋势
   当前,能源问题日益严峻,城市“绿色照明”理念逐渐得到推广,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生态与环境问题,《“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更是把推进城市绿色照明,促进城市照明品质作为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单位(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单位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投资主体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在合同能源管理运用上,泰州市政府十分关注。根据泰州市政府《推进市区工程建设例会》第二十二期会议纪要中关于市区路灯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要求精神:老城区(济川路以北)范围内的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路灯节能改造)由海陵区负责。新区范围内的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路灯节能改造)由市住建局负责。为此区住建局领导十分重视,局主要领导专门对该项工作做了重要批示。我们接到批示后也多次召开会议对主城区内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路灯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分析研究。
    四、泰州市主城区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复盖条件尚不成熟
    综合多方面因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已经得到试行。然而,我们发现ME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覆盖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泰州市主城区辖区内现共有路灯近60000盏。但上述各类路灯中如需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复盖,尚存在部分道路条件不成熟,不能及时复盖。其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产权不清晰。上述各类路灯中的各产权单位一直未曾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其中包括市交通局、市开发区、市医药高新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农业园区、海陵工业园区等。在进行路灯改造和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须得到各产权单位的认可和支持。
   2、后街背巷杆上多为小型杆灯和墙灯,居民住宅区内又以庭院灯为主。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单位暂时未开发这方面的配套灯具。
   3、后街背巷杆上多为小型杆灯和墙灯,居民住宅区内又以庭院灯为主。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单位暂时未开发这方面的配套灯具。
    五、总结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一)路灯电费缴纳方面:
   1.关于路灯电价我们认为:仍应沿袭传统,路灯电价按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电价更趋合理。另外,路灯的燃灯时段是晚18:00时-次日的6:00时,其中有7小时处于谷电时段,应峰、谷用电分时段计费更显公平。
   2.市供电局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该项费用上缴市财政局的信息应该增加透明度,及时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开。
   (二)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方面:
   1.泰州市主城区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全复盖条件尚不成熟,应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合同能源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分阶段先试行、后总结、再实施,逐步推行。
   2.主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的收取及路灯电费缴纳的主体是泰州市财政局,并且按照泰州市政府《推进市区工程建设例会》第二十二期会议纪要中关于市区路灯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精神,是由市财政局负责主持市区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签订。因此,市财政局应为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签约主体。
  3.目前,采用LED路灯的工程缺乏国家的LED相关验收标准,只能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实施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的标准对LED照明效果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年内即将出台。
  4.即将实施的EMC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使尚未出台的《泰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搁浅。建议:应迅速重新修订以高效低耗节能产品为城市照明主体的《泰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关键词: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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