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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照明管理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2  来源: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5180026)  作者:吴春海 吴贵才  浏览次数:1940
核心提示:本文就香港公共照明的情况,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维护费用和拨付、 合约情况和监管等内容进行介绍和探讨,希望能对国内的路灯管理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摘 要 本文就香港公共照明的情况,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维护费用和拨付、 合约情况和监管等内容进行介绍和探讨,希望能对国内的路灯管理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公共照明 管理权限 维护经费 合约监管

          香港公共照明作为重要的市政设施,在1999年之前一直由香港电灯公司及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两家电力公司按专营权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自1999年起,香港路政署收回专营权,由下属路灯部负责全港路灯的策划、设计、实施及维修。路灯部隶属路政署总办事处,由路灯部总工程师统领,员工50人,管理全港13万盏路灯和5万盏安装于行人天桥、行人隧道、下通道的特别公用电灯、安全岛指示灯及高杆灯。

    一、管理范围和权限与国内很多城市不同,路灯部只管理路灯,不包括灯光夜景,也没有其他政府部门统筹灯光夜景。各处灯光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如著名的维多利亚港两岸灯光,实际上处于自发状态,并没有政府部门协商。又如新建成的“幻彩泳香江”多媒体灯光汇演,由旅游事务署协调十八栋大厦参与,政府没有直接管理。尽管如此,由于香港市民和各业主都自觉维护“东方之珠”的美誉,香港夜色仍然璀璨瑰丽,美不胜收。按香港《公共照明条例》,路灯部不直接管理灯光夜景,不对灯光效果作硬性要求,但只要接到市民投诉,如眩光影响视觉等,也会介入处理。

    从管理范围来看,路灯部出于供电网络统一配置等多方面考虑,不设分区机构,对全港路灯集中统一管理,甚至包括新界的 乡村路灯。由于原有维修工作一直专营公司负责,所以路灯部没有直属的维修队伍,全部维护工作对外招标,目前13万盏路灯分为新界西、港岛及南丫岛、九龙及新界东三个承建商按管理、营运及维修合约维护;其余5万盏灯由机电工程署根据服务水平协议负责维修。维护工作全部对外招标与香港实际情况有关,香港基本无评比接待任务,也没有临时应急工程,而且路灯不象灯光夜景,完全可以通过周期性、主动性,减少被动工作。

    从管理权限看,路灯部主要根据《公共照明条例》进行管理,特别在设计方面的权限很大,除隧道灯等有特别要求的路灯由有关部门设计外,其他路灯均由路灯部设计。即使是大型建设的路灯,如青马大桥路灯也由路灯部设计。由于设计权集中在路灯部,所以香港路灯杆形、灯形相当统一,对维修工作有利,招投标项目也容易确定。当然,从美观方面来看,路灯的式样则显得单调。如果我们能借鉴香港在设计权限方面的做法,把路灯和灯光的设计权集中,将会极大强化行业管理力度,改变目前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局面,使路灯、灯光的建设真正做到有序、协调发展。

    二、维护费用和拨付香港市政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相当充裕,1998至1999年度用于街道照明设施保养维修及小型改善工程上的开支为1亿2700万港元(不包括大型建设附属路灯工程、电费)。其程序一般为:路灯部上报年度预算,库务局根据维护费用预测(修建时已测算今后每年的维护用)、新建成路灯数量、往年的维护数据,审定年度维护预算。预算通过后将会严格执行,按计划表实施各项工程,无特别理由不能停建缓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超支,则路灯部申请增加经费,由库务局审核,据称如理由充分一般会获得通过。

    公共照明的电费全部由财政支付,其申请程序和维护费用的申请差不多,也要申报年度预算。不过随着电力供应商的专营期到期,电费计算方法发生变化。在专营权内,因为维护管理公司也是电力供应商,电费=单灯功能*灯数*亮灯时间(4188小时/年),现在专营权到期,电力供应商不一定是维护管理公司,电力供应商要求加装电度表,按电度表测量数收费。根据最新的数据,香港路灯每年用电约9000多万千瓦时,电费约7400万港元。

    三、合约情况和监管对于13万盏路灯,路灯部以三年或四年期的管理、营运及维修合约对外公开招标,目前新界西公共照明系统由金城营造有限公司中标管理,港岛及南丫岛由嘉宏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九龙及新界东由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附录《投标者资格预审公告细节》为新界西公共照明系统的投标者预审公告(2001-2004),对项目内容、投标公司资格条件等作了规定。

    据了解,路灯部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如下:刊登宪报、投标者资格预审、评审、呈报投标委员会,其中投标者资格预审、评审两阶段最重要,路灯部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严格,投标者必须是工务局认可承建商,同时对过去的工程业绩有具体要求。评审阶段包括邀请入选公司投标、标书分析。针对不同工程项目,计价方式分两种。第一种为总价包干,对工程内容、数量确定的项目,合约写明具体管理要求。如已建的路灯维护,内容、数量清楚,可提供一个总价,让承建商在总价基础上加减,总价包干;第二种为按单价表计价,对工程内容、数量未确定的项目如新建路灯,则提供项目单价,让承建商在单价基础上加减,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由于承建商已通过资格审查,管理能力获得承认,虽然未规定价低者得,事实上无特殊情况是最低价中标。内容非常具体详尽,所以准备时间很长,每次招投标过程需时约一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路灯部正研究可否把合约年期增加,减少招标对日常工作的影响,把合约年期增加到四年。

    在合约的具体管理要求方面,香港和国内大同小异,主要内容差不多,都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投诉数量等,同时对承建商的巡查、清洗、维修、更新等工作有相当具体的规定。路灯部负责日常监督抽查,同时鼓励市民随时举报“黑灯”现象。承建商必须保证亮灯率98%以上,否则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据介绍,路灯部认为98%的亮灯率偏低,拟在以后招标中提高标准。对应三年合约,灯泡每三年全部更换,合约期内的修灯工作由承建商自行安排。合约要求,灯杆、灯具每半年清洗一次,承建商须在规定期限内清洗,并在现场粘贴清洗日期标志,路灯部派人巡查是否按规定清洗。

    在计价方面,总价包干部分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承承建商自行安排,路灯部只按合约规定的各项要求查验,如果合乎要求,则按签订的价格付款。对按单价表计价的部分,路灯向承建商发出施工令,具体说明项目、地点、时间等内容并要负起工程监督、竣工验收责任,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另有5万盏安装于人行天桥、行人隧道、地下通道的特别公用电灯、安全岛指示灯及高杆灯,由机电工程署根据服务水平协议负责维修。这也是比较有香港特色的一种协议,国内很少见。它一般在政府部门间签订,由专业性强的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服务,以减少各部门人员的重复配备。公共照明服务水平协议由路政署与机电工程署详细磋商,确定服务范围、预算支出,针对公共照明的特别要求 而达成的共议,它对服务要求、故障处理时间等内容有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对我们也有借鉴意义,允许专业部门有偿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既可实现资源增值,又可减少冗员。

    附录:投标者资格预审公告细节招标编号:合约编号15/HY/2000采购部门:路政署投标项目:新界西公共照明系统的管理、操作、安装和保养(2001-2004)-投标者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内容:这合约是一个为期3年由2001年10月到2004年9月的管理、营运及维修合约。合约范围包括设计、安装、管理、操作和维修新界西的公共照明系统。该系统包括传统的街道照明设备、乡村照明设备、高架道路标志照明设备、路旁路线指示标志照明设备及相关的电缆、管理及附属装置。系统亦包括供电设备与安全岛指示灯。合约区域内约有49000盏照明灯、4000个安全岛指示灯供电点、300个有照明的高架道路标志及路旁路线指示标志。此外,预算每年需安装4000盏路灯。

    估计所需数量:不适用联络人:路政署路灯部总工程师截止日期/时间:2000年12月29日星期五中午12时备注:

    1、现邀请具备下列经验或资格的公司以书面申请投标资格预审:

    (1) 曾承办价值不少于2千万港元的道路照明安装、操作和保养合约的承建商;(2) 曾承办大型道路工程合约附连道路照明工程,其中道路照明工程价值不少于1千万港元的承建商。

    2、同时也邀请具备下列经验或资格的公司以书面申请投标资格预审,但该等公司只可与第1段内的承建商组成合营企业以提出申请:

    (1) 具备道路照明系统设计经验的公司;(2) 在工务局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名册内获准承造道路及渠务工程的丙组承建商;(3) 在工务局公共工程认可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内获承造沥青铺面物料的供应及特别沥青路面的建造的承建商。

    3、承建商与其他公司合营的企业所提交的申请会获得考虑。

    4、当局拟于2001年3月招标。该次招标将会受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规管。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拒绝任何申请。

 
关键词: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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