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技术交流 » 行业期刊 » 2010第2期 » 正文

浅议北京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4  来源: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100078)  作者:陈春光  浏览次数:2980
核心提示:为配合制定北京市路灯发展指导意见的起草,路灯管理中心特别梳理了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有幸参与撰写并汇编整理出此文章。全过程描述了路灯从规划投入运行到最终的大修改进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点,特别是对和谐社会构建中关乎客服服务的部分,给予了浅谈,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关乎可持续发展的技改立项工程给予了定量的描述。
    摘 要  为配合制定北京市路灯发展指导意见的起草,路灯管理中心特别梳理了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有幸参与撰写并汇编整理出此文章。全过程描述了路灯从规划投入运行到最终的大修改进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点,特别是对和谐社会构建中关乎客服服务的部分,给予了浅谈,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关乎可持续发展的技改立项工程给予了定量的描述。

    希望以此凝结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多年经验的汇总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  规划设计 路灯建设 运行维护 客户服务 大修改进 技术升级

    城市道路照明是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它为百姓夜间出行提供照明,可有效提高安全行车、大大降低夜间刑事犯罪,并可促进城市繁华,带动区域经济。路灯也是城市文明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公用基础设施。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其居住密度、交通流量,夜间的各种活动都是非常密集的,因此路灯的作用愈加突出。同时特有的政治地位,决定了这个城市的路灯不可能像旅游城市、沿海城市和其他特色城市一样,辅以花样繁多的路灯来妆点城市。首都路灯在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前提下,要突出宏伟、庄严、简洁的特点。

    一、北京市道路照明管理现状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作为北京城区路灯的管理养护单位,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城市照明管理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8个城区(朝阳、海淀、丰台、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18.6万盏路灯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直接承担首都各类重大活动的政治保电任务。

    目前北京市路灯处于相对分散的管理状态,除路灯中心外,按产权管辖有上百家。其中有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高速路管理单位、小区路灯自主管理单位和郊区管理单位。具体管辖情况如下:

    高速路业主单位包括五环路(首发管理)、京通快速路(首创管理)、八达岭高速(华北高速)三部分路灯,总计大概2万盏路灯。其中五环路取消收费后,变为城市快速路,纳入城市道路管辖范畴,但业主单位一直坚持自行维护。

    小区路灯处于相对分散的管理,许多由开发商投资随房地产同步开发,后期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向居民收取管理费和电费。

    密云、怀柔、闷头沟、房山、延庆、大兴、昌平、通州、平谷、顺义10个区县的路灯按区属各自管理。其中有一些归属地电力公司管理,有一些在区管委或市政部门管理。

    除此之外,近些年北京市农业委员会在郊区县一些地区建设了一批太阳能路灯。

    二、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设计1.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应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含北京市市区及周边卫星城的照明规划。

    2.在北京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基础上,还应该制订各地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在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中,应考虑灯树矛盾。道路照明的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种植位置,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4.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北京市道路照明详细规划进行设计。

    5.北京市道路照明设计应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地区详细规划确定道路照明标准。在市中心区及重要道路上的照明标准应取标准内较高值,城市周边道路照明标准宜取中间值或者较低值。

    6.北京市内交通道路照明应以人为本,照明评价指标要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诱导性和功率密度为综合评价指标。也可采用光源的显色性指数作为补充的评价指标。

    7.北京市内道路,应根据具体道路等级,结合道路照明详细规划,使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在居住区、人行道可采用电磁感应无极灯、节能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应适时发展LED路灯。

    8.城市支路等级以上道路应采用截光型灯具,灯具效率不应小于75%,在步行街或者人行步道上,可采用半截光灯具或者非截光型灯具,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9.北京市在灯杆造型上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形成全市整体上一致,各特色区域又有所侧重的灯杆造型。

    10.北京市市内已经多年存在的灯型应尽量保存,古建筑和各小区灯杆造型应与建筑风格协调。

    11.城市道路上交叉路口、立交桥灯型应与路段区分,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可采用中杆或者高杆照明。

    12.为了配合城市景观,提升夜间景色,在比较成规模的绿化带或园林小品地区可适当安装一些矮灯(1米高度以内)或草坪灯,此类灯具的设计更注重景观性,要注重引用高显色光源,同时要做好接地保护,防止漏电伤人。地灯的供电系统及本身要有防水功能,适宜绿地的环境。

    13.道路照明应采取节能措施,并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

    14.道路照明的功率密度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相关规定。

    三、城市道路照明建设1.完善城市功能照明。要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要完善城市广场、公园、车站等公共区域的功能照明。按照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城市亮灯率要达到98%,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8%;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应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

    2.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设置照明设施,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要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避免光污染,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并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3.城市道路照明规划建设中,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同时力推“三遥”设备(遥控、遥测、遥信),使得路灯实现自动控制,并为人性化开关路灯创造硬件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区域化分步骤逐步推广路灯单灯控制。

    4.强化城市照明规划的指导作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第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第三,制定城市照明的环保与节能的具体措施,提出实施方案。

    5.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工程专家的作用,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7.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质量标准;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8.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10.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1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管控,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监理公司或业主代表或专业运行维护部门对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过程查验。如无此环节,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采用抽检的形式对隐蔽工程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检查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设施临界环境等。

    四、路灯设备运行维护1.设备分界及管理分工:要通过资产图、登记表等形式,明确管辖设备的具体分布,同时要掌握设备的建成年限,设备型号信息,动态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即在“知”的基础上才有“行”,以便做到精确    管理。

    2.对管线设备要进行主动巡视(1)、灯具及光源巡视:按目前设备的科技水平,1万小时寿命以上的高压钠灯可以每15天一个巡修周期,即保证亮灯率达98%以上。

    (2)、电缆及架空线路巡视:对于运行期限5年以上电缆或重要地区电缆建议每年春节雨水少的季节进行一次绝缘测试,及时更换绝缘不达标的电缆。对不带绝缘皮的架空线路建议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特巡,对于有树线矛盾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去除威胁线路运行的树枝。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对架空线路影响很大,要在天气预报前特巡,并在过后及时巡视检查。

    (3)、变压器维护:对影响路灯整体运行的电源变压器应列为路灯一级设备,每年应在春季安排一次全面检修,雨季前还要进行防汛布防。

    (4)、对于灯杆检修门、工井等不影响亮灯率只影响设备完好率的设备,也涵盖在15天的巡修周期内,发现后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对于重要地区或者有潜在危险可能引发事故的地区,要立即组织恢复。

    3.如管辖设备众多,可再划分责任区,将区包干到人,同时落实考核责任,即可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巡视检修效率和责任考核水平。

    4.除去定期巡修外,还要结合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巡修。对重点地区的路灯,既要实施定期巡修,又要适度增加巡修次数,以便能够经常保持较高的亮灯率。

    5.特殊巡修,根据设备状况和承诺要求,灵活安排,重点实施,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特殊巡修:有重要政治活动;发生恶劣气候(如:冰雹、狂风等);市民报修;上级指示;定期巡修时无法修复的特殊缺陷灯。

    6.对设立管理专责人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基本要求如下:

    (1)、专责人应熟悉本地区路灯、电源、分支保险的位置、控制方式和光源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设备情况。

    (2)、应根据划分的巡修区/片,定期完成巡修任务。不得任意调片、甩片、甩灯。

    (3)、因故未完成当日巡修任务,应向班长汇报原因并于次日(工作日)补做完遗留的工作。

    (4)、巡修时宜修复全部灭灯,当时确实无法处理的缺陷,应做好记录另行安排处理。

    (5)、巡修中发现大片灭灯应主动处理,如无力处理,应将故障地点、范围、性质及时准确地通报急修部门。

    (6)、巡修中发现2只以内的零星丢灯,应报有关部门及时补装。

    (7)、巡修中发现设备被外力破坏、丢失、拆改、变动时,应书面向上级汇报。

    (8)、积极宣传爱护路灯设备的意义,调查路灯被损坏的原因,征求市民对路灯照明的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9)、对新接管的设备,应及时建立台帐资料并纳入正常巡修。

    7.巡修管理必须做到:

    (1)、应建资料各区巡修片图;设备资产图(含路灯位置、灯型、光源规格、数量等);缺陷记录;巡修日报、月报。

    (2)、质量标准: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城区干道、支路最低亮灯率不低于96%。修复市民报修的灭灯,不得超过对社会服务承诺限定的时间。

    (3)、修复“人民来信”或市民电话报修的灭灯、补灯等应填写记录,将处理结果按程序答复报修人。变动设备时应书面上报资料员。

    (4)、根据设备状况和运行管理现状,及时向上级提出改进道路照明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巡修服务质量。

    8.线路运行维护专业职责应做到:

    (1)、专责人应熟悉本辖区设备的位置、型号、规格、数量、健康水平和运行情况,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2)、按要求完成专责区内各项巡视任务,详细记录,做好缺陷消除和管理工作。

    (3)、巡视中发现设备被外力破坏、丢失、拆改或占用时,应查清原因,及时书面上报。

    (4)、巡修中发现严重缺陷或危急缺陷应立即上报,并反复督促处理,密切监视,防止发生事故。

    (5)、负责线路的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做好季节性反事故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追查,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记录,参加事故处理,做好反事故宣传,搞好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

    (6)、对新接管的设备,应及时建资并纳入巡视计划。

    9.路灯电源设备有专属电源与合用电源两类,但无论哪类都是路灯的一级设备,应予以最高级别的维护:

    (1)、专责人应熟悉本区设备的位置、型号、规格、数量、性能、运行和控制方式及健康水平。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2)、按要求完成专责区内各项巡视任务,详细    记录,准确提出修试项目,发现危急缺陷和外力破坏,应立即上报,尽力防止发生事故。

    (3)、负责专责区内设备的缺陷、测试、小修等管理工作。掌握设备安全与经济运行状况。

    (4)、发生运行故障或事故,应积极查找原因,认真分析、记录。参与事故处理,做好反事故宣传工作,搞好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

    (5)、对新接管的设备,应及时建资并纳入巡视计划。

    10.设备检修专业要求如下:

    (1)、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的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等相关规定。

    (2)、检修中认真执行“三检制”,保证检修质量,准确记录各种测试数据,及时报送运行主管部门。

    (3)、检修中发现计划任务外的设备缺陷,应尽力修复不留后患并做好记录。

    (4)、积极学习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检修质量和劳动效率。

    11.负荷管理专业方面:

    (1)、负荷管理人员应熟悉全市辖区内路灯设备的分布,掌握电源设备容量、线路截面和负荷状况等资料。从负荷方面控制电源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及经济运行。

    (2)、负责现场核对并及时修改路灯系统图,保持路灯系统图及相应资料的准确性,定期统计路灯资产。

    (3)、负责测定变压器及主要线路的负荷电流,参照负荷计算电流,监控变压器及主要线路的负荷状况。

    五、搭建路灯管理客户服务平台1.随着市民素质的进步,电话的普及,按照政府的要求,需要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必须设置客户服务的岗位或部门,让管线区域内的保修类信息有接收的途径,并能得到及时反馈。

    2.建立服务抢修流程。针对社会的各类反馈信息都要在内部有明确的处理流程,防止棘手事件被搁置升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要建立客服服务标准,按照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市级平台)的标准,路灯故障报修后2小时处理完毕,按照北京市路灯中心执行的内部规定,二环内紧急故障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环路(含)以内45分钟;三环路以外90分钟。一般性咨询问题要求当即回答,疑难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予以合理答复。各郊区可根据管辖区域大小及设备多少自行参考确定。

    4.客户服务职责要点:

    (1)、客户服务中心担负着各类路灯故障信息的采集任务,包括接听市民报修电话,收集各类故障平台转发的故障信息以及记录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要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为路灯的安全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2)、对路灯故障抢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依照故障信息内容直接向有关部门派发故障修复任务,负责督促完成故障的排除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故障信息来源。

    (3)、落实中心对投诉、举报处理的相关规定,作好投诉、举报工作的确认、派发和回访,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分析。

    (4)、随时监控管辖范围内的天气情况,针对特殊气候按标准执行路灯的停发。

    (5)、及时维护各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及时完成新提交工程设备数据信息的录入。

    (6)、逐步完善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功能,保证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的安全运行。

    (7)、按中心要求按时制定、汇总、上报、实施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8)、按照中心培训计划制定客户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服务类培训课程,保证客户服务中心全员培训率不低于80%,新员工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客服中心在抢修工作要点:

    (1)、组织人员力量及时抢修路灯设备故障及事故。

    (2)、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组的班次安排、故障处理、事故抢修、优质服务和外协配合工作。

    (3)、负责汇总、分析、整理路灯设备的各种故障、事故、外力破坏以及市民来电等资料,定期上报。

    (4)、负责建立核实路灯分支保险资料,适时组织人员调整分支保险,检修地下过街通道灯,完成公厕接火等有关外协配合工作。

    6.紧急故障现场处理规定要点:

    (1)、到达现场时限规定,在合理时间内结合地域范围及当地交通状况,制动针对紧急事故的达到现场时间。

    (2)、大片灭灯:电缆故障,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记录清楚故障地址、杆号,转相关部门处理;架空线断,必须将断线裸露部分包好并盘好,绑在路灯杆或树上(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监控终端故障,临时换智能仪,并由外勤通知值长,由值长通知监控终端代维厂家处理;保险、开关等电源故障,现场处理,如现场确实无法处理的,记录清楚    记录,准确提出修试项目,发现危急缺陷和外力破坏,应立即上报,尽力防止发生事故。

    (3)、负责专责区内设备的缺陷、测试、小修等管理工作。掌握设备安全与经济运行状况。

    (4)、发生运行故障或事故,应积极查找原因,认真分析、记录。参与事故处理,做好反事故宣传工作,搞好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

    (5)、对新接管的设备,应及时建资并纳入巡视计划。

    10.设备检修专业要求如下:

    (1)、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的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等相关规定。

    (2)、检修中认真执行“三检制”,保证检修质量,准确记录各种测试数据,及时报送运行主管部门。

    (3)、检修中发现计划任务外的设备缺陷,应尽力修复不留后患并做好记录。

    故障地址、变压器位号或路灯杆杆号、原因,转相关部门处理。

    (3)、大片亮灯:保险、开关、线路等故障,现场进行处理,转相关部门处理;监控终端故障,先临时处理灭灯,并换智能仪,并由外勤通知值长,由值长通知监控终端代维厂家处理。

    (4)、外力(撞杆)破坏路灯设施由外勤通知值长,并由值长通知外协单位恢复,确保现场安全,如需配合,应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5)、路灯设施被盗,详细记录现场被盗情况,由客服中心值长通知相关部门及安监部门报案。路灯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时路灯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时(伤人、伤物等),先现场查看是否为路灯设备,并记录现场情况,由外勤正值通知值长,由值长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6)、配合电力公司处理10KV故障高压柜操作时,必须操作路灯能操作的部分,由调度下令操作的部分(例如:拉、合201开关),无调度令坚决不操作。

    (7)、以上未涉及事宜,由外勤正值通知值长,由值长与相关部门人员或领导紧急磋商解决。

    7.新闻发言及采访接待要在单位内指定专人及建立相应制度,以免引起歧义甚至造成预想不到的后果。

    六、路灯设备大修改进与技术升级路灯设备在投入运行多年后,虽然通过日常的巡视检修能保证亮灯率,但到一定时间后从节能及新的标准规范要求出发,需要进行大修改进,即整体进行更换或某些系统内设备部件进行全部更换,以达到整体提高的目的。

    1.自身原因是随着设备使用年限到期,一旦超期服役设备的可靠性降低,事故率增加,形成潜在的设备隐患和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大修改进。如灯具反光板被氧化,光的输出效率降低,造成灯的亮度、均匀度不够,灯具内温升过高,光源使用寿命缩短。

    2.外部原因可能是随着道路的改建扩建需要配套改造升级,如路宽变大,则照射区域变大,路灯的杆高、功率都需要相应提升。要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产品升级。

    3.每年设备大修改进量的确定参考:根据行业规定一般路灯电缆的运行年限为12-18年,路灯变压器的运行年限为15-20年。路灯杆及灯具的年限虽然没有标准规定,根据建设部的《十一五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5%,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应用效率达到85%。可按照上述原则对低效率灯具及时改造更新。总体上路灯设备要在20年内(按最长寿的变压器计)更新改造一遍,即每年改造量不应低于总设备量的5%。

    4.新产品的应用:路灯新产品很多很杂,在应用前除深入了解产品技术特性,进行必要的单体测试外,为保证其整体一致性,对电网的影响等,建议要做区域性试点工程,进行必要的区域论证,保证采用产品可靠。

    5.升级改造一定要有前瞻性,要进行前期调研、论证,保证改造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领先,防止建成后没过多久再次需要升级,形成浪费、影响信誉。
 
关键词: 企业管理
 
技术交流搜索 | | 打印 | 关闭
更多


 免责声明:
1 、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 、凡来源注明“中国道路照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道路照明网,转载使用本作品请注明来源。否则本网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版权事宜请联系: 0519-85529633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交流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给我留言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情报总站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道路照明网
中国道路照明网常州采编中心 电话:0519-85529633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号218室 电话:0519-88162193
备案序号:京ICP备11025568号-1 .